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特殊待遇能约定服务期吗? |
信件内容: | 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按单位要求签了个补充协议,把工资分成几部分,如住房补贴、车贴、通讯补贴等,要求工作满五年,提前离职不做好交接工作要赔20万,现工作满2年,不想干了,提前两个月提出辞职报告,单位一直不同意离职,并说可以追究责任,索赔20万,请问这个索赔成立吗? 另外,还与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请问竞业协议是按全年总收入补偿还是按合同签订的表面工资补偿?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4-17 |
回复时间: | 2017-04-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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