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居民医疗保险 |
信件标题: | 居民医疗问题咨询 |
信件内容: | 去年年底交了17年年度的居民医疗,但是对内容不是很了解。 我想问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还有如果生孩子的话有没有报销,报销方式是怎样的。 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4-18 |
回复时间: | 2017-04-1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自2013年起,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500(含) 元之间的费用,在寸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高校大学生”和“非成年居民”无需办理转诊。) 。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省保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 三级医疗机构(新增四院新北院区)起付标准为4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居民医保生育报销: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如低于70%的,补足至70%。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注意点:关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要求男女双方都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且在生育当年和前一年都属于正常参保缴费。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办理)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出生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有效发票原件(因生育产前检查发生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发票的,需提供社区转诊证明);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出院记录(住院提供);生育服务联系单和本人交通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到医保中心报销。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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