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工伤保险 |
信件标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 |
信件内容: | 1.我公司员工发生工伤,评定等级为9级,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员工工资,基数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因其为新员工(其工作未满1年,公司每年7月按照上一年平均收入进行基数调整),公司按照常州最低缴费标准2900元缴纳社保,其受伤前平均缴费工资为5500元,员工要求按照其实际平均工资而非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差额部分要求企业承担,该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社保基数可以按照实际收入每月调整吗? |
留言时间: | 2017-04-19 |
回复时间: | 2017-04-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上所述,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则上单位需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征缴社会保险,基数申报您可选择按月申报,即可每月修改基数,如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协调处理,或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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