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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工伤保险
信件标题: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标准
信件内容: 1.我公司营销人员薪资构成是底薪(2200元)+业绩提成,某员工发生工伤,工伤假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标准如何计算?是发放底薪(2200元),还是按照其未受伤前平均收入(5500元)发放? 2.该员工1月入职,8月23日发生工伤,未受伤前工资是指1-8月还是1-7月的平均工资?
留言时间: 2017-04-19
回复时间: 2017-04-2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综上所述,员工在1月份入职,8月受伤,受伤前也就是1-7月的平均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货币性形式的总收入。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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