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医疗保险 |
信件标题: | 医保卡使用 |
信件内容: | 您好,医保卡里没有钱了,去医院门诊看病,需要个人支付多少后才能走医保?个人支付比例是多少?麻烦告知门诊和住院两种情况的报销明细。 |
留言时间: | 2017-04-21 |
回复时间: | 2017-04-2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您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已经享受过其他门诊统筹待遇的部分),起付标准统一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以内,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7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50%。 如您参保的是居民医疗保险,自2013年起,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500(含) 元之间的费用,在寸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高校大学生”和“非成年居民”无需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参保人员在市区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专科门诊视同首诊机构,但是无市内转诊权限。目前,常州市本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专科有三家:常州市德安医院精神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二医院精神科、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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