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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生育津贴和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信件内容: 16年12月小孩出生,开始休产假,期间单位未发放工资,17年3月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单位给予我个人。产前工资标准为含社保2950,生育津贴一共1万2千多一点,请问我能要求单位补发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吗?并没有查到明确的法律说生育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就可以代替单位的产假工资。求领导解惑!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4-27
回复时间: 2017-04-2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常州生育津贴: 注意: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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