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补缴养老金 |
信件内容: |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1987年-1992年与集体企业签订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书成为临时合同工,1993年转合同制工,直到2002年单位改制下岗。1987-1992年间原单位不但养老金未补缴,下岗补偿金也没有。现在想个人补缴转合同制前的临时合同工养老金,原单位绝不可能帮我补缴,否则当年就补缴了,也补偿了。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及除属于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前几年,我原单位也有工人补缴过,这次本人带劳动合同书到金坛区征缴科,看到有劳动局盖的章先说可以补缴,并且估算了一下缴纳多少,可第二天说不好补缴了,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理补缴手续? |
留言时间: | 2017-05-01 |
回复时间: | 2017-05-02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目前常州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只有上述情况,才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如不符上述情况,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继续往后延续按月缴费。 如您是金坛区,建议联系:82821348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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