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5.5号转正,5.3号单方面解除合同 |
信件内容: | 5.5号转正,5.3号今天早上 公司单方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原因:不满足运营主管岗位需求、工作态度有问题) 个人觉得无法举证、都是单方面解释,本人认为自身工作认真 态度积极。本人看了下劳动法规定 39条,公司行为是否合法,若违法,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公司不提供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不提供之前签订的合同(试用、转正时间都在此范本上),仅要求我工作交接并且签订剩余工资账单即可走人,若不签字 不退还本人原始资料。 |
留言时间: | 2017-05-03 |
回复时间: | 2017-05-0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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