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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监察
信件标题: 未满三个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
信件内容: 您好!    本人到常州联旭银河有限公司上班3个月差15天,至今未签劳动合同,老板突然提出让我离职,原因是公司销售业绩不佳。期间两次发放工资都不足,无辜扣款,请问,我可以提出赔偿吗!
留言时间: 2017-05-04
回复时间: 2017-05-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单位若不支付的,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88373735;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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