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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工作时间
信件标题: 因常州公司与上海公司两家合并,工作量增加后工作时间延长,不算加班,是不是违法
信件内容: 您好! 我是常州一台资员工。在2012年上海一个单位要与现单位合并。在合并期间,我同时做了二个厂的生管,因工作量的额外增加,导致了100多H的加班时间。公司没有给加班费。请问我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申请离职并进行仲裁吗?公司加班规定有课长级以前是免费,但我只是一个员工。
留言时间: 2017-05-05
回复时间: 2017-05-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88373735;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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