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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发生育津贴就不发工资是吗?晚婚晚育的产假是128天加30天总为158天就算是吗?
信件内容: 1.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我想问: 1.我是今年33岁生育,那么产假享受的天数是128天,还是158天? 2.如果休产假128天,这128天,单位还发工资吗?如何发? 是不是休产假就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了? 3.如果休产假158天,这158天,单位还发工资吗?如何发? 是不是休产假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了? 4.在公司第一年签合同约定工资是6000元每月,500油贴,现在第2年还剩3个月到企业没有签这第2年合同,但实际发6000元每月,500油贴,请问休产假,如何要求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5-05
回复时间: 2017-05-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现在不分晚育了,您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常产假就是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津贴计算如下: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特别注意: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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