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关于义务兵年限抵扣社保年限问题 |
信件内容: | 我父亲户口是四川的。 85-88年当了义务兵。(共计4年) 13年-17年在江苏常州交纳社保,中间没有其他社保。(共计4年半) 请问,是不是我父亲再在常州交纳社保2年就可以把社保留在江苏常州了?(退休后按照江苏常州制度领取退休金) |
留言时间: | 2017-05-05 |
回复时间: | 2017-05-0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建议您具体携带档案材料至养老处审核,联系电话:86606395.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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