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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死亡抚恤金
信件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死亡,2017年1月25日去世,亲属看到工资存折上2016年9月29日发放的月工资是6607.50元,请问:应享受的抚恤金是多少?文件中所说的20个月基本退休工资是否就应该是6607.5020?抚恤金是向生前单位领取还是向哪个部门领取?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5-05
回复时间: 2017-05-09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53号),《关于转发 省人社厅<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142号)。 办理流程: 1、由退休单位填写《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死亡证明(原件)并携带相关材料至经办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单位填写的表上盖章确认,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3、同时在金保系统内操作生成丧葬费抚恤费,具体发放方式原则上通过单位发放。 具体还有问题,建议联系机关社保:86673356.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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