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工作时间 |
信件标题: | 2016年4.5天年假公司未经本人同意直接邮件通知作废合法吗 |
信件内容: | 2016年本人有4.5天年假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休掉。公司人事在2016.12发邮件通知各部门将2016年年假延长至2017.2.28前休掉,过期作废。但在2017.1因一同事离职,本人除本职工作外又代理离职同事工作二个月,所以在2017.2.28前未休掉。现提出要休2016年4.5天年假,人事已书面通知在2017.2.28前已经作废。请问这个合法吗?我还可以申请要回这4.5天年假吗?另外可以用这个理由提出离职申请经济补偿吗? 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5-10 |
回复时间: | 2017-05-1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若不支付的,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88373735;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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