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问题 |
信件内容: | 员工身患癌症,病休已满二年,现因个人原因仍需继续休养,根据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中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现单位也同意员工继续休养,延长医疗期,但根据上诉劳动规定还需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如何办理这个手续 ,找哪个窗口,单位也希望劳动部门能出具,以备单位备案完善手续。 |
留言时间: | 2017-05-12 |
回复时间: | 2017-05-1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于5月15日电话回复,表示满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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