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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信件标题: 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问题
信件内容: 员工身患癌症,病休已满二年,现因个人原因仍需继续休养,根据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中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现单位也同意员工继续休养,延长医疗期,但根据上诉劳动规定还需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如何办理这个手续 ,找哪个窗口,单位也希望劳动部门能出具,以备单位备案完善手续。
留言时间: 2017-05-12
回复时间: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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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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