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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关于陪产假津贴保险事宜。
信件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孩子是2016年8月13日生的,我因为换工作,交生育金显示是8月份交了8月份的,还把我7月份的社保补齐了,像这种情况,10个月社保缴费记录能否报销生育陪产假津贴,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5-16
回复时间: 2017-05-1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生育保险10个月,且生育当月在单位正常参加生育保险的状态,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享受生育报销,由单位下载《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本人所带材料如下:在本地生育:出生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出院记录;生育服务联系单。 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具体为:(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这个凭《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三)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四)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注意: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报销需符合男方单位连续征缴生育保险满10个月的条件,女方生产当月男方单位也在正常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可以报销男方护理假津贴。所需材料如下:《出生医学证明》、《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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