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生育金被扣 |
信件内容: | 生育金被扣除一部分,单位说是用来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了,只给了剩下的金额,请问这样合理吗?请直白简单的说明,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5-23 |
回复时间: | 2017-05-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产假期间单位正常发放产假工资,报销生育津贴后与产假工资进行比较,劳动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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