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医疗保险 |
信件标题: | 常州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
信件内容: | 常州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百分之多少?在常州妇幼住院,消费总金额13306元,其中自理费用4462元,记账费用8843元,最后结账自己现金支付6169.04元,我想问下这个是怎么报销的? |
留言时间: | 2017-05-25 |
回复时间: | 2017-05-2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等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分别由参保人员个人和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承担,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2%、其他人员个人承担5%,余额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出院结账时凭IC卡划卡结付。职工只须结付住院费中个人自费部分、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起付线以上应个人自负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结付。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为:第一次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第三次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退休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80%。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如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次。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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