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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其他
信件标题: 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信件内容: 我爱人2011年8月到必胜客上班。期间签订过三次合同。今年7月30日第三次三年期合同到期。今年5月17日查明乳腺癌做手术,医生暂时开三个月的病假接受化疗。请问我爱人这种情况单位能解除合同吗?医疗期满,如果单位解除合同,我爱人能得到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吗?
留言时间: 2017-05-31
回复时间: 2017-06-0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且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需支付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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