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劳动仲裁
信件标题: 工资发放
信件内容: 本公司有这么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当月若员工业绩达不到其要求的数据,底薪会减半,减半后工资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相关法规吗?
留言时间: 2017-05-31
回复时间: 2017-06-0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目前根据文件(常人社发[2015]318号):常州市本级(含武进)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如您单位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88373735;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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