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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信件标题: 社区未与雇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0多年每月400元低薪雇佣多名车库管理员
信件内容:   常州市社区未与雇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每月400元低薪雇佣多名车库管理员,此现象已存在10多年之久。2017年开始,社区对车库改造,开始遣散车库管理员,并以一人2000元进行赔偿。我想知道怎么为这些车库管理员维权,获得应有的赔偿?? 注:1、大多车库管理员早年来常州务工,法律知识浅薄;     2、大多车库管理员家庭经济条件差,居住条件也差。     3、社区方面一直没有意向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长达10年以上);
留言时间: 2017-05-31
回复时间: 2017-06-0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单位录用就业年龄范围内的员工,需要一个月之内征缴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月。如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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