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工伤保险 |
信件标题: | 上班期间手指划伤,缝了4针,未伤到骨头 |
信件内容: | 我伤包扎后,医院开了疾病诊断证明书让休息十天,然后我去找公司人事报工伤。人事说让我自己去鉴定工伤等级,鉴定等级出来后再去找她报工伤。如果我现在要休息十天,就把医院开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给她,她给我先做病假处理。请问如果鉴定结果达不到工伤等级,是不是公司就不给我做工伤处理? |
留言时间: | 2017-06-01 |
回复时间: | 2017-06-0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不同,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以下两类: (1)用人单位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5)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出院纪录、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综上所述,建议您发生事故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申报工伤认定,超过一个月的,一年之内劳动者自己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如能认定为工伤的,等伤情稳定以后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续根据等级来赔付相关费用。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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