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报酬 |
信件标题: | 用人单位无故突然开除员工如何处理 |
信件内容: | 您好 我是常州海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编辑,在职期间,曾因公司要求多次在节假日加班,屡次要求予以加班补贴但都未通过,前日周六,已提前告知编辑部老板有事外出,不能加班做编辑工作,老板于当日晚上通过编辑部主管告诉我“滚蛋,下周一不用来上班了”。今天去公司与人事商谈,公司只愿意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对于加班补贴仍然置之不理,请问该如何维权 |
留言时间: | 2017-06-05 |
回复时间: | 2017-06-0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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