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其他 |
信件标题: | 经济补偿问题 |
信件内容: | 单位由于拆迁解散需补偿员工,由于公司2006年8月解散过一次,并在2006年8月发放过补偿金,现2017年4月再次解散,其中有一个员工有2个工作阶段,一个是2004.8-2006.8,一个是2006.9-2017.4(此2个阶段时间是连续的);还有一个员工有2个阶段,一个是2004.12-2006.8,一个是2007.12-2017.4(此2个阶段时间不连续),由于2008年前的劳动法未有规定补偿年限,问:(1)能否将这2个阶段的工作年限加起来计算(年限大于12年);(2)标准均按照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的工资计算标准计算补偿金并扣除已发放的补偿金作为实际应发放的补偿金 |
留言时间: | 2017-06-05 |
回复时间: | 2017-06-0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于6月5日电话回复,表示满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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