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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信件标题: 离职社保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17.5.2-2017.11.2日在公司试用期,试用期公司是缴纳五险一金的,但是因为公司原因未能给我及时缴纳,(在此之前我都是个人缴纳医疗和养老,公司在五月份只给我缴纳了剩余的三险和公积金,但我查询明细并未查到),我在2017.5.25日提出离职,现在公司给我结清的工资要求从中扣除剩余三险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原因未能给我缴纳的养老和医疗部分,我是否有权要求劳动仲裁补偿公司代缴部分?
留言时间: 2017-06-06
回复时间: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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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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