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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关于社保缴纳基数的问题
信件内容: 我的工资每月六千多,但是公司一直按最低基数2900给我交的。本人多次表达应该按实际工资数缴纳,但是公司不理会,说公司员工必须按2900作为基数。现在我即将离职,可否要求公司补偿我损失或者把在职期间的基数差额进行补缴。
留言时间: 2017-06-16
回复时间: 2017-06-2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如单位未按照实际缴费基数来征缴,建议劳动者向单位所属区社保中心稽核部门反映情况。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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