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劳动仲裁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离职申请,于5月2日进入试用期,在2017年6月9日收到工资,工资单上列明了所有社保缴纳款项,本人先前一直是个人缴纳社保,但是在进入试用期后并没有任何人告知我个人缴纳社保必须停掉之后,单位才可以缴纳上,导致我的养老和医疗未能缴纳上,人事说工资单上加班工资补得相当于养老和医疗两类,295元,但是整体工资中又将养老和医疗等其他社保款项扣除,这补了又扣了,不等于就是0,而且五险一金查过个人账户,不管是个人缴纳,还是单位缴纳,都没有缴纳上,后期联系人事关于工资的事宜,始终没人回复,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留言时间: | 2017-06-19 |
回复时间: | 2017-06-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对单位的种种作为有异议的,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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