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无固定合同 |
信件内容: | 我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马上合同即将到期,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如果单位不愿意与我签订,我该怎么办? |
留言时间: | 2017-06-21 |
回复时间: | 2017-06-2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您是自2008年之后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您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单位必须要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单位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单位不愿与您续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 若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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