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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职工福利
信件标题: 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
信件内容:    您好!我们工作的单位“常州常运华港燃气有限公司”自我们工作4年以来一直没有安排我们年休假,我们工作的时间是上1天班休息1天,上班时间为10小时。请问我们可以享受带薪年假的制度,如果可以我们要怎么维护我们应该享受的权益,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6-21
回复时间: 2017-06-2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您单位拒不支付,建议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88373735;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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