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工伤员工养老保险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司员工2012年受工伤之后,公司一直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但是2017年1月开始,通过查询养老保险也开始扣款,请问这个有文件通知和来源吗? |
留言时间: | 2017-06-22 |
回复时间: | 2017-06-2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苏人社规[2016]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