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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关于生育和绝育休假规定
信件内容: 我是事业单位的,预产期10月份,我想到时候剖宫产(第一胎是剖的),我单位只有143天的产假,而且国家规定的假期不另外算,绝育也没有假期,我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实际可以休息多久。
留言时间: 2017-06-26
回复时间: 2017-06-2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产假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综上所述,正常产假128天,您符合难产的情况,增加产假15天;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此款规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如休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需顺延)。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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