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生育报销 |
信件内容: | 4月份妹妹在老家生育了一个小孩,母亲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使用了当地结婚证报销政策,出院时发票被医院收走了,妹妹在产假用完后办了离职手续,(公司交了11个月保险)请问妹妹以个人名义在生育保险上还有什么补贴没?(比如说孕前检查,营养费,津贴(假期未有工资发放)) |
留言时间: | 2017-06-27 |
回复时间: | 2017-06-2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