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其他 |
信件标题: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
信件内容: | 老师好: 本人在常州市新北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已满3年, 税前工资为20000元。今天人事部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问按照本市政策, 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人事经理认为按常州市2016年度私营企业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上限进行补偿,即:47636(2016年度)/12(月) 3(上限) 3(工作年限)=35727元, 本人认为应该按劳动法规定,以常州市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上限进行补偿,即:5845 3(上限) 3(工作年限)=52605元。请问哪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6-28 |
回复时间: | 2017-06-2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5946元。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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