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劳动监察
信件标题: 试用期内无故被辞
信件内容: 6月10号签的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但是只有人事方有。7月2号下班前突然通知我因为我没有生育,所以老板想让我辞职,今天去领工资,看到已有新员工顶替了,同事说可以要求赔偿,是吗?
留言时间: 2017-07-03
回复时间: 2017-07-0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期间提前三天告知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金,但提供劳动的薪资待遇需结清。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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