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仲裁 |
信件标题: | 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发放补偿金 |
信件内容: | 我在常州新北工业园区鑫友建材有限公司,11年3月左右进公司,到17年6月30日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给我发放补偿金1770元一月,我在职工资是4500元一个月,现在进过质询公司发放的补偿不合理,要求仲裁。请帮我看看能不能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
留言时间: | 2017-07-13 |
回复时间: | 2017-07-1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您对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须有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登记表一份,工商信息登记表可到常州市工商局(新北区原海关大楼)调取; (三)证明劳动关系及与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例如: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清单、考勤表、工号牌、入职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递交的证据份数同递交的申请书份数相同,并应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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