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咨询退休人员津补贴规范中的问题 |
信件内容: | 常州市人社局负责同志: 你们好! 根据常州市常政办发(2010)27号文和常政办发(2014)164号文的规定,劳动模范可享受荣誉津贴的待遇。本人作为常州市劳模也曾享受过一段时间的荣誉津贴。然而不久前,原工作单位以规范退休人员津补贴的名义,取消了此项劳模荣誉津贴。所提出的理由是“劳模荣誉津贴不属于基本退休费项目,也不属于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故需归并到补贴标准内”而予以取消。 根据得到的资料,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都明确规定,劳模津贴是国家保留的津补贴项目。例如上海市2012年出台的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政策文件(沪人社资发[2012]12号文)中,就将“老劳模津贴”列入“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中。 因此,产生了如下需要咨询的问题。 1,2010年后,江苏省常州市有没有出台过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政策文件? 2,常州市在规范退休人员的津补贴工作中是否应该明确,劳模荣誉津贴属于国家保留的津贴项目,作为让退休劳模除正常的退休收入外应予享受的待遇? 以上问题请予答复。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7-13 |
回复时间: | 2017-07-1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联系劳动关系处:85682021.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