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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工伤保险
信件标题: 咨询工伤补助金
信件内容: 市社保局领导:你好!     我是本市某企业一名职工。2014年底,我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今年6月,因公司方面原因,将我的工资关系转到集团下的一个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在原有我与总公司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我解除了原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随后与下属子公司另订新的劳动合同。     请问:在我与总公司解除合同后,能否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留言时间: 2017-07-13
回复时间: 2017-07-1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离开次单位时,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2.5万元。 由单位填写《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并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交通银行或工商银行借记卡(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等,至我们窗口办理保险手续。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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