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失业保险 |
信件标题: | 失业保险金 |
信件内容: |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8月中旬合同即将到期,单位昨天书面通知要与我终止合同。之前我在本地其他单位工作了将近9年,失业保险我查了下交了有11年多,以前一直没领过失业金。我想问一下领失业金要满足什么条件?我符合条件吗?大致标准是多少? |
留言时间: | 2017-07-20 |
回复时间: | 2017-07-20 |
回复内容: | 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及《常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一、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以此类推,不足1年的不进行计算,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若您累计缴费时间达到11年多,则按11年计算。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时调整。目前,常州市失业金的最高限为1890元/月,最低限为988元/月。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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