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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信件标题: 未签合同问题
信件内容: 我和单位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在今年1月已经到期了,我现在还在单位工作,单位始终没有和我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我也和单位领导提过,但是领导一直在拖,我能不能和单位要求签合同并且要求赔偿?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单位还是拖着不办怎么办?
留言时间: 2017-07-20
回复时间: 2017-07-20
回复内容: 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使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您可以向单位提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单位一直不予处理无法协商的,您可以依法向单位所属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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