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关于计时工资的疑问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新北某公司与劳务中介签了份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计时合同工,时薪14元,12小时两班倒,转正后为计件制。第一个月工时247小时,劳务公司给的工资就是247×14来发放。请问:1﹒我工时超过了166.6小时的部分不算1.5倍工资合不合法?(询问中介公司的回答是签的14元每小时,就算一个月上再多工时也是14元每小时来计算工资)2﹒合同上时薪14元低于新北区15.5元的标准(7月份起是17元)是否合理合法? |
留言时间: | 2017-07-21 |
回复时间: | 2017-07-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加点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具体看您单位执行什么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有加班和加点;而综合工时制只有加班,不存在加点工资;不定时工时制是没有加班加点的问题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对单位发放的工资有异议,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地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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