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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退休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
信件内容: 我父亲是一名退休职工于今年死亡,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十条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请问我除了22000元一次性丧抚费外其它待遇都没享受到?
留言时间: 2017-08-02
回复时间: 2017-08-0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常州市的丧葬费补助费标准为6000元由基金承担,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为16000元,从个人账户列支,列支后有余额的情况下,家属继承剩余的个人账户金额。如个人账户不够列支1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的,由基金补足。 具体您如还有异议,建议联系支付科:86621036.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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