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 |
信件内容: | 我于2017年4月1号开始休产假,产假于8月6号结束,产假期间公司并未支付产假工资,因在家带孩子无法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所以三天后公司会算我自离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我还能拿到我的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
留言时间: | 2017-08-07 |
回复时间: | 2017-08-0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产假工资单位需正常承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另,生育津贴报销后,需与您产假工资做比对,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单位拒不支付产假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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