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社会保险征缴 |
信件标题: | 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
信件内容: | 用人单位没有未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申请补缴社保有无时间限制?可以补缴几年?补缴社保纠纷可否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时效多久?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每月直接领取单位、个人交社保的钱,该承诺对劳动者有无约束? |
留言时间: | 2017-08-08 |
回复时间: | 2017-08-1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监察时效为二年,而仲裁时效为一年,基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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