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仲裁 |
信件标题: | 合同到期,单位续签的劳动合同与原合同有变更,拒签,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
信件内容: | 合同到期,单位续签的劳动合同与原合同有变更,且劳动报酬,岗位职责模糊,员工拒签,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
留言时间: | 2017-08-09 |
回复时间: | 2017-08-1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合同》相比,明确降低了原合同条件(如劳动报酬,薪资待遇等)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外资企业: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不计算;1999年8月27日-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2002年5月12日(含当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内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2001年10月19日前进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工作无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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