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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仲裁
信件标题: 合同到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要求,减少工作量,降低工资
信件内容: 合同到期,单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合同内容变更,减少工作量,降低工资,员工与单位协商不成后拒签的,是否能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留言时间: 2017-08-09
回复时间: 2017-08-1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合同》相比,明确降低了原合同条件(如劳动报酬,薪资待遇等)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外资企业: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不计算;1999年8月27日-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2002年5月12日(含当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内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2001年10月19日前进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工作无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您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您与单位终止关系后,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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