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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户籍迁往南京后的退休问题
信件内容: 我先生常州户口,在常连续缴纳社保15年以上。两年前去上海工作,并在沪缴纳社保。现由于购房原因拟将户口迁往南京,问题如下: 1、有南京户籍后,如他在沪工作并缴纳社保至退休,到时是否可以选择在常办理退休? 2、如几年后又将户口从南京迁回常,而人一直在沪工作至退休,可否选择在常办退休? 3、如几年后将户口从南京迁回常,而人又从上海单位失业,在常又未落实单位,可否在你处缴纳社保并办理退休(常州社保账户一直都在)?
留言时间: 2017-08-10
回复时间: 2017-08-1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于8月14日电话又补充回复,表示非常满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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