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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工伤保险
信件标题: 伤残津贴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为六级伤残军人,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津贴,就伤残津贴咨询几个问题:1,伤残津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2,社会保险交费是按照伤残津贴为基数还是按照享受伤残津贴前一年交费基数为基数?3,社保交费有单位承担还是有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8-14
回复时间: 2017-08-1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伤残津贴并未提出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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