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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仲裁
信件标题: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问题
信件内容: 你好,本人于公司的合同8月31日到期,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多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目前的工作年限是3.5个月,可以申请4.5个月的赔偿吗?失业金如何办理,是由公司办理吗?个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未休完的6天年假,是否可以由个人安排休完?
留言时间: 2017-08-15
回复时间: 2017-08-1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因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并未提及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所以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一个月代通知金。如是单位原因不愿意续约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内资、外资企业需分段计算);如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分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单位维持原有条件,劳动者不续约的)前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后者则不需要。 因您目前在单位工作3年多5个月,那您是14年进单位工作,自您进单位工作开始计算至今,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年休假可与单位协商尽快休完,如未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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