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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养老保险
信件内容: 女职工1967年9月出生,2000年下岗,下岗后重新在一商贸企业从事理货员工作至现在,企业一直没给其缴纳社保,由个人缴纳至今,2017年6月才由企业缴纳,这影响她今年9月的退休吗?
留言时间: 2017-08-17
回复时间: 2017-08-1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您之前个人征缴至目前6月企业征缴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以上,并同时符合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按规定足额缴费即可符合办理退休条件。 另,女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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