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信件内容: | 你好 我去年在单位工伤九级 今年与公司解除合同 想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现在单位不配合 我自己可以领取么 需要哪些手续 |
留言时间: | 2017-09-06 |
回复时间: | 2017-09-0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2.5万元。 由单位填写《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交通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等。 综上所述,原则上需要单位至社保中心窗口报销。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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